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6章 刑法各论概述.pptx
刑 法 学(下册·各论);第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目录;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1.如何理解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 2.什么是罪状?罪状分哪几种? 3.如何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其有什么意义? 4.如何理解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5.什么是法定刑?什么是宣告刑?二者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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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第三版)周光权-全套课件(471页)-原创力文档
刑法各论;导 论;第一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包括以下内容: 一、罪名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具有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罪名可以区分为以下不同类型:(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司法罪名与学理罪名。 (3)单一罪名、概括罪名与选择性罪名。 ;二、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根据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形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规定的结果,它着眼于犯罪的共性,并且一般是相对确定的;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司法适用,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并且是绝对确定的。以刑种与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法定刑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少数条款存在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情况。但大多数刑法条文,则普遍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第三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第四节 刑法各论的体系;一、以保护法益为基准的刑法各论体系 对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刑法学的角度都可以作多种的划分。在讨论刑法分则时,一般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对犯罪进行分类。 (一)法益三分说与两分说 (二)国外教科书的通常叙述顺序 在国外刑法学教科书的各论体系中,通常都有别于立法设置,特别地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置于首要位置,然后讨论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再讨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如此编排的主要理由是: 1当今世界各国较为重视个人法益。 2侵犯个人法益(人身、人格、行动自由、财产)的犯罪在实践中发案率最高,属常见多发的典型犯罪. 3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总是容易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存在紧密关联,对传统的侵犯个人法益犯罪如果解释得不透彻,可能对整个刑法各论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二、本书的体系 我认为,在刑法各论体系中,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的顺序进行研讨,应当是最为合理的体系。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概 述;一、保护法益 本章罪侵害的法益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婚姻家庭权利。 侵害生命、身体法益的行为客体是有生命之自然人。 ;二、犯罪类型 本章罪包括针对生命、身体的杀人、伤害等故意犯和过失犯;针对性自由、性羞耻心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针对身体、行动自由的非法拘禁、绑架、拐卖、拐骗等罪;侵犯公民私生活平稳的非法进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等犯罪;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军人婚姻等犯罪;以及针对公民个人政治、宗教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若干犯罪。;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杀害。 杀害,是指基于故意,在他人自然死亡以前非法断绝其生命的行为。 杀人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开始实施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出现的现实危险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此外,故意杀人罪既遂还要求杀人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欠缺这种关系的,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首先要对被害对象是人有所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一定或者可能断绝他人的生命有预见,并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认定 1教唆、帮助自杀 2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的定罪 (五)死刑的限制适用;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因为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亡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本罪。 (三)认定 1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处理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2)过于自信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三、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保护法益 生理机能障碍说、身体完整性侵害说和折中说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他人,非法损害其生理机能的健全性。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认为,行为人对通过暴力行为来造成他人生理机能丧失的结果持积极追求或者明显的放任态度,就具有伤害罪的故意。 ;(四)认定 1造成他人身体